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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证协会发布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告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2-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公证领域减证便民服务举措,云南省司法厅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为稳妥推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公证领域减证便民服务举措,云南省司法厅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为稳妥推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到高效便民、共享共治、风险可控,2月17日,云南省公证协会印发《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发布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告知书(范本)、承诺书(范本)。

云南省XXX公证处关于公证证明材料

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

(范本)

公证申请人:

为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减证便民服务举措,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意见》(云司通〔2021〕84号)要求,现就在公证活动中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涵义、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范围内,由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公证机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和适用情形:

(一)除当事人身份证明之外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二)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之外,对于需补强证据的事实,可以由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三)申请人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1. 一般事务性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2. 放弃继承权声明的相关证明材料:遗产权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 小额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之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4. 法定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因正常生理年龄,推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死亡的事实;

5. 遗嘱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的事实;

6. 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户籍情况、房屋有无出租事实;

7. 其他因客观现实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相关信息,且为公证事项非主要关键信息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评估认为该事项风险可控的。

三、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如实向公证机构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陈述承诺、不作伪证;

(二)符合本告知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和情形的,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证明材料。

四、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公证当事人作出的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属于公证证明材料,是公证机构审查、核实、判断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出具公证书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作出虚假不实的陈述和承诺,申办公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及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公证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办理或终止办理;

(二)公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虚假或不实承诺信息依法录入征信平台。

(三)对作出不实承诺的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四)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将依法撤销公证书,公证书自始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你处书面告知或解释,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表示知晓、理解上述告知内容。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告知书应采取在公证机构服务窗口、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方便当事人查阅或获取。

2.当事人采取在线电子阅读方式的,应保留电子数据。

承诺书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2/0219/2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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