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向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拒绝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法院可否根据雇员索偿的工资作出判决? 7月8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本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告一段落。
20182018年3月,盛加入腾飞。同年5月,盛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伤愈后,盛向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 2019年9月,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盛的伤害认定为工伤。随后,盛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每月支付5000 >< span>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残疾补助金和停工期间的工资。
在仲裁中,腾飞只承认月薪2000元。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定腾飞公司向盛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人民币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人民币元、月工资3429元。元。工资标准要求腾飞向盛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4287元,停职期间工资4287元(腾飞已支付的减少6000元)。判决作出后,腾飞、盛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腾飞公司对仲裁机构给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表示不异议。但盛某工作期间工资仅为1500元,仲裁机构一次性伤残补助和停薪期工资明显偏高,应予纠正。
盛提出,他在腾飞公司的月薪是5000元,而腾飞是一家受监管的公司,应该有财务账户。每次拿到工资我都签了。如有异议,腾飞应提供书面的工资支付程序。以书面程序为准。仲裁机构判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和停薪期间工资明显偏低,法院应予以纠正。
庭审中,法院要求腾飞提供工资支付程序后,腾飞并未提供。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实际工资,应当留存工资凭证和财务账簿。管理要求是法律对雇主更加严格的规定。腾飞公司作为规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持有财务凭证和财务账簿,记录员工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而拒绝提供的,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推定事实。在本院仲裁和审理过程中,腾飞公司根据仲裁或法院命令拒绝提供书面证据,应承担事实推定的不利后果。随后,他被判定以5000元的月薪支持盛的相关索赔。
一审判决后,腾飞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拒绝提交书证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同时,《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应支付的项目和金额、实际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期限、法定扣除项目和金额,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考勤记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劳动者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并承担拒绝提供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按照劳动者的主张推断工资标准。 .本案中,腾飞公司应持有相关的工资支付记录,经法院要求拒绝提交,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按照盛所主张的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判断,并无不妥。
[来源:富海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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