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获悉,前不久,河北邯郸一家快递公司监测到自己的员工号进行了异常登录后报警。警方侦查发现,该公司快递企业员工为赚取额外收入,将所在公司的个人账号以一天500元的价格租给不法分子,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登录快递企业内部系统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又将这些信息转卖给境外诈骗分子实施精准诈骗。
只需轻轻一点,足不出户就可送货上门,快递行业的发展为大家带来极大便利。然而,姓名、手机号、住址等信息则需要提供给快递方。快递员的信息获取权限为其信息买卖提供媒介,信息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快递员为牟利明知不法分子系通过其账号获取客户个人信息,仍然将账号提供给对方,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不法分子将所获得的信息转卖给他人,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此之外,快递员和转卖信息人员亦或涉嫌诈骗罪:在其明知信息输送的终点是境外诈骗团伙时,则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
当然,快递公司本身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快递员作为公司的员工,为履行运输职责虽然应当赋予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的权限,但是获取方式、获取时间、获取流程等都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避免客户信息遭到泄露,因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总之,信息化的时代为社会公民带来了便利,却也隐藏着个人信息容易泄露的安全隐患。在多种风险并存的当今时代,面对众多不可控因素,个人需要提高警惕,各行各业需要制定并落实好相关的行业规范,共建信息安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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