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可透支消费的银行卡”。目前,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该案也是三穗法院审结的首例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案。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元到元不等。
据了解,被告人蒋某某从网络上获悉银行卡配套信息可以出售获利信息后,便邀约被告人龙某某一同与其收买银行卡配套信息再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利,同时发展下线被告人龙某2收买信用卡信息,龙某2通过收买3套银行卡配套信息出售给蒋某某、龙某某出售。后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将收买的4套银行卡配套信息通过顺丰速运非法提供给他人,共获利9600元。
三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龙某某、龙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致使他人持卡人以信用卡实际所有人名义进行交易,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犯罪行为的产生,比如网络诈骗、电话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一旦该类信用卡流入非法之地,则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等犯罪行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息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信用卡持有人以信用卡实际所有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任何人不得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否则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来源: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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