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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获刑、道歉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来源 | 上海黄浦检察 平时辛辛苦苦收集的客户信息,现在暂时用不到,卖给各个同行,从中间赚一笔,嘿嘿,我真是个天才。 这可不行!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的!

来源 | 上海黄浦检察

平时辛辛苦苦收集的客户信息,现在暂时用不到,卖给各个同行,从中间赚一笔,嘿嘿,我真是个天才。

这可不行!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的!

为什么啊?

被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会被用于各种网络推销和诈骗,不仅使对方饱受骚扰,还可能会威胁对方人身和财产安全。

日前,马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黄浦区法院公开审理。黄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利民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起诉。

案情摘要

被告人马某长期从事会展行业,因工作需要曾向他人购买过会展参展商个人信息,后发现出售这些信息可以牟利。2017年开始,马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等途径,非法获得大量展览商公民信息(内含参展商员工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经其本人编辑整理后,在未获得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以每套公民个人信息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向龚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获利人民币约40000元,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使用的作案手机内提取到向龚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记录共计24618条。

黄浦区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马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马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认为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买卖,大多被用于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电话营销等方面,致使公民饱受骚扰电话的侵害,甚至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这种行为,虽然群众反映强烈,但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讲,单独提起诉讼的成本高、取证难度大,导致个人很难起诉。为维护社会公益,有必要对侵害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本案庭审时《民法典》已正式实施,《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被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然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其行为造成对公益损害的影响仍然存在,本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本案及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等均有积极的教育警示作用。

黄浦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马某承担两项民事侵权责任:

一、消除危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涉案微信号进行注销,并永久删除存储于其微信、手机、电脑等存储介质中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二、赔礼道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最后,法庭当庭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连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其微信账号并删除保存在微信、手机、电脑等储存介质内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1/0305/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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