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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也能普法!听西政专家解析《沉默的真相》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演技炸裂的演员们像剥洋葱一般慢慢拨开真相……在观看精彩剧情的同时,你是否留意到了剧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呢? 《沉默的真相》根据紫金陈的小说《长夜难明》改编,讲述了检

演技炸裂的演员们像剥洋葱一般慢慢拨开真相……在观看精彩剧情的同时,你是否留意到了剧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呢?

《沉默的真相》根据紫金陈的小说《长夜难明》改编,讲述了检察官江阳历经多年、付出无数代价查清案件真相的故事。该剧有很多的内容可以被分析,如三线叙事、迷雾剧场的城市性(重庆)、紫金陈的“推理宇宙”“严良宇宙”等。

10月13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特邀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的肖军副教授,从法律的角度对该剧进行分析,希望大家在生活中也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剧情一 爆炸威胁

Q:在第1集中,张超拖着行李箱强闯地铁站,并称行李箱中有炸弹,引发恐慌,其行为如何定性?

A: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剧中张超编造恐怖信息(实际上行李箱中的物体是尸体而不是炸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车站秩序混乱且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剧情二 审查证据

Q:在第2集中,警方找到江阳死亡的第一现场并发现证据(作案工具及指纹)指向张超,而且张超也承认杀人,但其他证据表明案发时他不在案发现场,如何判断张超是否杀人?

A:这实际上是证据矛盾问题。一方面,对张超不利的证据在于物证和他的供述,另一方面,对张超有利的证据在于不在现场证明。实践中,对于全案证据需要综合考虑,看是否达到了侦查终结的标准。在该案中,应逐一审查证据:留有现场的指纹,其实有可能是之前或之后去过现场,抑或被人陷害。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其有罪供述虽然是直接证据,但是还要审查是否是被刑讯逼供所得或者是为了某种目的的撒谎;不在现场的证明也需要再核实,案发时是否确实不在现场。当然,考虑到有可能买凶杀人或者设置机关待一定时间后再触发,也可以制造不在犯罪现场的假象。

凡此种种,需要侦查人员判断是否达到了侦查终结的案件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其中证据方面的条件则是证据确实、充分。显然,在该案中,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张超杀人。

剧情三 侦查与媒体

Q:在第2集中,记者在收到证据照片后,征求警方意见,采取登报限量发售的方式,便于警方明确守候监视点,寻找嫌疑人踪迹。如何评价影视剧中新闻媒体与警察的关系?

A:在该剧中,记者没有按照嫌疑人的要求私自刊登照片,而是与警方取得联系,这点做得很好。我们看到在一些影视剧中,媒体为了追求自身曝光率和吸引眼球,刊登的新闻没有经过核实或者泄露了警方侦查的秘密,这引发恐慌或者阻碍了侦查。虽然在部分影视剧中有“警察+记者”双主角的“办案模式”,这的确能让人耳目一新,但是基本的侦查要求和媒体人的职业操守还是要遵循,否则艺术就违背了真实,打破了艺术与真实之间的平衡。

剧情四 重启案件调查

Q:在第3集中,作为平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江阳,是否有权力重新启动对侯贵平案件的调查?

A:《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门一章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1014/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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