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西宁市文亭巷社区的居民王先生反映,朋友借他的钱已经有3年了,一直以各种借口拖着不还,到最后连借钱的事都不承认。希望通过晚报《法在身边》栏目了解一下,他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据王先生讲,2017年7月份的时候,朋友张先生给他打电话,称自己因开商铺资金周转困难,想从王先生处借几万元钱。因两人平时关系不错,王先生也知道朋友确实刚刚开了一间小百货部,经两人协商,王先生同意借给朋友5万元钱。给朋友借钱的时候,在场的还有其他两位朋友,想着有朋友作证,王先生也没要求张先生给自己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时限为两年,到期张先生只需支付本金,不需支付利息。
2019年7月份,王先生看着还钱的时限到了,自己也因家中装修需要钱,便联系张先生商量还钱的事。当时对方满口答应会尽快筹钱还给王先生,并在7月底还了王先生1万元钱,承诺剩余的钱会在8月底筹齐后一次性偿还。但从8月中旬开始,王先生再给对方打电话时,对方要么不接,要么接通后不说话,到最后对方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王先生通过其他朋友找到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却以当时没有写借条为由拒绝偿还剩余的钱。多次协商无果,王先生只好找来当时在场的两位朋友作证,可张先生还是以“空口无凭”为由,不但拒不还钱到最后连借钱的事都不承认了。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祁律师认为:合同双方均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如发生拒不返还的情况,出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一方需向法庭举证证明有借款关系存在,提交例如借条、转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如果提供不了就有可能承担因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建议王先生整理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也可以要求证人出庭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晚报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借款有风险,需留好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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