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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网约车管理细则有变,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

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行业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进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四)在服务所在地具有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含在服务所在地拥有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等经营服务保障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技术及信息安全、车辆营运资质与技术性能、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劳动关系、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101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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