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司法前沿 | 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研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引导的全球互联网技术让人们之间的距离变得“近在咫尺”。我国从2012年开始,就正式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所依托的载体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引导的全球互联网技术让人们之间的距离变得“近在咫尺”。我国从2012年开始,就正式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所依托的载体具有特殊性,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以保障诉讼的高效和裁判规则的统一。

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与特征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

相较于传统证据而言,电子数据证据采用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储存在电子设备中。电子数据证据只能依托一定的载体才能以文字、图像、视频等方式展现出来。当失去信息载体时,电子数据证据就只是一系列没有内涵的代码或字符串。此外,电子数据证据自身容易被伪造和篡改的特性是其作为证据最容易被质疑的关键点。因此,在采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必须要求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对该证据进行鉴定,以此来辨别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假。根据电子系统开放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数据证据分为开放系统证据和封闭系统证据两种类型。在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取证时,不同的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对于取证方向有着一定的导向作用。电子数据证据本质上是依附于电子设备的代码、数字等。当电子数据证据生成后,人们可以对其进行复制,以此获得和原始数据信息相差无几的新数据。在确认新的电子数据证据没有进行复制以外的其他操作时,就可以将该复制件视为和原始电子数据证据一样的精确输出物。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

根据电子数据证据所具有的特性,要使电子数据具有证据资格,就必须使其同时兼具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其中,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判定是庭审辩论的难题。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存储、采集等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电子数据证据自身所具备的易篡改的特点,对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难度非常大。电子数据证据只有和案件事实存在着明确的关联性,才能够基于该电子数据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来看,电子数据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体现在两点:一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二是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如果两者同时能够证实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那么就说明这种关联性非常强。对这种关联性的判断,需要从电子数据证据的虚拟空间层面来判断时间、空间、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要素是否和待证事实相关。

证据的收集必须要具有合法性:一是要具备法定的形式;二是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调查、收集、保全等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体表现为取证程序和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采用,还应当考虑到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是某些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人以侦探性质的行为来非法挖掘个人数据,那么这种电子数据证据就不能被采信;倘若电子数据证据本身的载体是非法的,其存储和生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也不能被采信。

证据的证明能力是因为它具有真实性,能够通过证据反映出客观事实的存在。这种事实独立于人的意志,不会因为人的意志的变化而发生转移。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能够客观反映某个已经发生的事实;二是通过证据能够认定所反映事实具有可靠性。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

当电子数据证据被认定具有证明能力时,就需要进一步认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在审判实践中,通常难以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精确的判断,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依赖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但是,这种自由裁量不应该是无限制的,还需要基于一定的认证规则及逻辑判断基础来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判断。判断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可靠,需要从如下方面考虑:一是电子数据证据的提供者是否按照诉讼当事人、法院等要求提供,提供者和案件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所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存在被修改和伪造的情况;二是在电子数据证据的转移、传送等过程中,传送、接收的设备、网络是否安全可靠;三是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的客观状态是否正常,在进行操作时是否进行了非法的控制和修改;四是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是否科学合理,收集的过程是否拥有完整的行为记录。

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对于其是否能被采纳为证据非常关键。形式上,电子数据证据不允许有调整、变动、删减、添加等行为,这些行为很可能会导致电子数据证据所反映的关键信息发生变化。人类无法通过肉眼直接获取由二进制代码组合成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依赖存储电子数据证据的平台载体。只有这个平台正常运行,才能够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鉴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无形性特质,可以由电子数据证据的正常运行来推定出电子数据证据所具有的完整性,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方是否为中立的第三方来判定。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进行共同的认可,从而推定出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828/631.html

上一篇:采购经理年度计划
下一篇:住房抵押贷款申请条件?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