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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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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 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21日以粤交运〔2015〕650号发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

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21日以粤交运〔2015〕650号发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监管,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依法从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评价,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并定期发布结果。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

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诚信评价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诚信评价信息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

(二)遵纪守法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应从以下途经获取:

(一)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四)外省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法违规信息;

(五)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收集的符合本办法评价指标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六)新闻媒体曝光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诚信相关信息;

(七)道路运输企业收集上报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八)其他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相关信息。

第七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和诚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以下简称“诚信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录入等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负责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录入本企业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录用、辞退、调离等从业信息及与评价指标相关的驾驶员诚信信息。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采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信息真实、客观。驾驶员诚信信息录入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一经录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第九条诚信管理系统在道路运输驾驶员电子从业档案中设立个人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驾驶员诚信信息的佐证材料、诚信教育合格证明和驾驶员的历次诚信等级等。

第十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在诚信服务平台上公示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计分情况,公示期为15日。

当事驾驶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当事驾驶员提出申辩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驾驶员的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并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当事驾驶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驾驶员诚信评价结果应在评价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诚信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诚信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诚信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818/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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