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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保监消保〔2015〕201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

保监消保〔2015〕201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服务简单、方便、快捷、透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深入治理“理赔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源投入,统筹推进,不断改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各保监局要加强理赔服务督导,适时督促检查辖内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对照《指引》,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行业加强小额理赔服务能力建设,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协助做好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和信息披露工作。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内的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相关要求,并适时披露辖内各保险公司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数据。

三、立足长远,注重实效

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各单位贯彻落实《指引》时要立足长远,提前谋篇布局。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标准,形成持续改进理赔服务质量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在《指引》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0月24日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工作标准化、透明化和信息化,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和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小额理赔是指消费者索赔金额较小、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和个人医疗保险理赔。

车险小额理赔是指发生事故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伤、物损),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

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是指索赔金额在3000元以下,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无需调查的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个人医疗保险理赔。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天×24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

第四条 对车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应准确记录报案信息,提醒报案人需注意的事项,告知报案受理结果,及时进行查勘调度,并将报案号、理赔人员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报案人。已建立交通事故快赔处理机制的地区,应引导报案人按照当地快赔处理模式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及时联系报案人,告知理赔查勘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确认查勘地点,并向报案人告知索赔事项。

第五条 对于个人医疗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消费者索赔事项。

第六条 对于身患残疾、卧病在床等有特殊困难不便到理赔服务窗口提交索赔申请材料的消费者,保险公司应推行上门受理等便捷服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在符合风险管控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简化保险小额理赔索赔资料,除索赔申请类、身份证明类、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证明类和支付信息类材料外,一般不应再要求消费者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逐步推行索赔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使用。

第九条 对于车险小额理赔,按以下要求简化索赔单证:

(一)合并索赔单证。保险公司应将索赔申请、委托授权、转账授权、查勘记录、损失确认和索赔告知等内容整合到机动车辆保险小额理赔申请书中,推行“多合一”单证。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818/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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