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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后发生事故,小偷家属因刹车失灵让失主赔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夜里寒风吹醒了清晨,停在街中一切都低温,溜进阳光轻轻印街头,流动照亮着微尘,欢迎来到风铃动听。 按理说,使用偷来的东西,一般都藏着掖着,不想被人发现,毕竟盗窃是有可

夜里寒风吹醒了清晨,停在街中一切都低温,溜进阳光轻轻印街头,流动照亮着微尘,欢迎来到风铃动听。

按理说,使用偷来的东西,一般都藏着掖着,不想被人发现,毕竟盗窃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就算偷来的物品有瑕疵,也不敢正当光明的找原主人赔偿。但是,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小偷骑偷来的车发生事故后,找原车主赔偿的一件奇葩事。

王某盗窃电动摩托车一辆,但他告诉家人自己花2000元买的这辆车。春节期间,他驾驶电摩走亲戚,途径邻村村边水渠时不慎与邻村村民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左腿粉碎性骨折,王某右腿和右胳膊也骨折。李某因治疗骨折,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李某认为是王某驾驶车辆撞向他,所花医疗费应由王某承担。

王某认为李某不应该站在道路中间影响车辆行驶,李某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人将电摩送去修理,竟发现电摩刹车系统常年损坏。他们认为原车主未将此重要信息告知王某,要求原车主与王某一起对李某进行赔偿。

原车主张某哭笑不得,在他的电摩丢失后,苦苦寻找一直没有线索。没想到偷车的人自己突然跳出来,还责怪自己没有告知车辆刹车问题。更让人气愤的是,竟还要求自己一起对偷车贼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王某家属认为电摩是王某买的,而张某称自己没有卖电摩,而是被偷了。虽然本案王某最终在司法人员的讯问下,交代了偷盗事实。

我们也给大家提个醒,对于车辆系偷盗还是买卖的事实,应如何证明?

一般车辆买卖都会签署合同,交款时会开具发票/收据。如果是转账付款,还应有转账记录。这些材料都将作为车辆买卖的证据。所以,相关票据一定要保存好。本案王某显然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材料,加上司法工作人员向村民多处了解,获知王某是偷盗他人车辆。

那么,对于驾驶偷盗车辆发生事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在查明王某驾驶车辆为盗窃车辆后,张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在本案基础上做一个扩展探讨,如果王某驾驶电摩系从张某处购买,张某未告知王某电摩刹车存在问题,导致王某与他人相撞,造成损害,?

张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买卖标的为二手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应告知车辆使用情况,特别是刹车系统和制动系统等关键功能。


如果不告知,会如何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卖方未告知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应视为双方约定没有问题。当使用时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属于质量不符合约定。根据本条规定,买方可根据损失大小,要求卖方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这些方式一般是作为补救措施,但如果补救后,仍有损失,卖方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在正常的买卖活动中,如果卖方未告知与质量相关的关键问题时,导致买方因此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卖方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的补救措施,如买方还有其他损失,如发生事故,卖方也应当赔偿。

回到本案,王某哭着承认,电摩是他一时起意偷来的,家人并不知道事情真相,他愿意赔偿李某的医疗费并归还张某的电摩,等他的胳膊好一点会去自首。


最终,司法人员告诉无辜的张某,让他不要担心。由于车辆是王某偷走的,他无义务告知王某车辆存在哪些问题,对于因偷盗车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张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817/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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