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方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为:
1、被异议商标“SANKO”指定使用于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饲料;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
2、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在本国的商标注册信息、异议人网址介绍及中文介绍、异议人发布的产品目录图片、获奖记录和参展信息、异议人出具给中国多家企业的授权书及营业执照信息、产品从日本进口到中国的部分提单、中国代理商开办的实体店面图片、异议人于2015年在中国举办招商会图片信息等证据材料。异议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虽为复印件,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SANKO”作为异议人商标在“动物饲料;宠物食品”等商品上已实际使用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饲料”等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
3、本案中, 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SANKO”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字母构成与该引证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创意亦未能予以合理解释。
因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
为什么商标局不在被异议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直接驳回呢?
其实这真不能怪商标局的审核人员不走心,因为被异议的商标存在很多情况,比如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模仿攀附他人的驰名商标、构成他人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等等。
至于没有及时驳回此类商标申请的原因,要知道这些年来商标注册的申请量非常大,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时只会审查是否跟已注册的在先商标冲突,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去核实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才会会出现商标抢注的情况。
况且,在判断某些商标是否近似、使用的商品是否类似、会否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时候,审查员的观点可能与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观点不一致。
而这也就是我司委托人对北京某宠物用品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的原因。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虽然依法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比较严格的形式和实质审查,但受到有限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客观制约,不可能对在先权利进行绝对穷尽的搜索。
所以,在面对层出不穷的违法申请时,只有通过商标公告将所有通过审查的申请公开在大众监督的阳光下,才可以充分吸引广泛社会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主动参与行政审查,如此便能有力地遏制这种恶意申请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此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当然,很多公司针对某件商标提出异议是有他们自己的目的和作用。
比如我司委托人株式会社三晃商会,在提出商标异议后不仅可以强化各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还能让在先权利人获得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以此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总之,如果有企业和我司委托人一样,在初审公告中发现与自己的商标近似或相同,最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这些商标提出异议,这样才能尽快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并及时阻止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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