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依法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统筹协调监督全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制定行政执法公示目录清单。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局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局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局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平台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
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713/359.html
信息记录材料投稿 | 信息记录材料编辑部| 信息记录材料版面费 | 信息记录材料论文发表 | 信息记录材料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信息记录材料》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