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依赖于个人身份信息的电子存储、传输和管理,并将其作为可用于内部营销或出售给其他公司的特殊资源。个人身份信息渐渐具有了可量化的价值,并迅速达到与传统金融资产价值相当的水平,因而,不少企业在维护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的同时,也在共享或销售消费者偏好信息,这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进入破产程序中体现甚巨。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美国在破产程序中形成了以企业隐私政策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并将个人信息的出售纳入其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内。中国由于成法较晚,在现有的法律逻辑框架下,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出售个人信息仅仅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的现行法并不能有效解决学理上和实践中的诸多难题。目前,正值中国《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关键期,或可以美国法为参照系,构建和完善中国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出售个人信息的法律路径,从而丰富破产法理论。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龚淋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1.0593
论文分类号:D971.2;DD912.29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2/0502/2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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