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公共利益是个人信息保护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其背后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价值衡量。公共利益相对优位性这一价值位阶规律构成了公共利益适当限缩个人信息权益的正当性基础,国内外立法也普遍将公共利益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机制的例外情形。利益冲突的多样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图景,救济不力的困境更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关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存在公共利益内涵外延模糊、代表机制缺失、行使规则滞后等问题,导致因公共利益泛化滥用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现象,这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尤为明显。在我国制定统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重点应发生转变。宏观层面,应采取公私法协同推进的多元化法治路径,充分发挥部门法功能,建立综合治理模式,并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体系内部的统一和协调。中观层面,应确立法律授权、目的正当、最小比例、安全保障等公共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原则。微观层面,应当从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外延、明确公共利益代表主体、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规范。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高志宏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论文DOI:10.19404/j.cnki.dffx.20220424.005
论文分类号:D922.16;D923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2/0425/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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