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演进与功能
(一)个人信息携带权的演进
(二)个人信息可携权的功能
1.保障个体的信息自决
2.促进信息的共享与流通
3.推动产业竞争与增加消费者福利
三、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构成要素
(一)适用范围:可携带信息的范畴
(二)权利内容:接收与传输
1.接收权与产业实践
2.个人信息的传输
(三)权利限制:公共利益与合法权益
1.公共利益
2.合法权益
四、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我国的适用
(一)协调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
(二)在具体场景中展开可携带权
(三)可携带权与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衔接
小结
文章摘要: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引入“可携带权”后,信息主体拥有了控制个人信息流向的权利。可携带权系技术迭代背景下的产物,其具有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促进信息共享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功能。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包含着信息范畴的界定、权利要素的识别与权利行使的限制。我国的可携带权的条款采用了不完全法条的设计,虽然能够保证立法的灵活性,但也带了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我国的适用,首先应当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位为保护人格权益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未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其次,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流动,应当在具体场景中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各项构成要素,并通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指引以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最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还应当做好与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衔接,以保证信息的流通与利用。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杜小奇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2.06.009
论文分类号:D922.16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2/0422/2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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