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行踪轨迹信息是十分重要的敏感个人信息,科学界定其范围能为其司法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考察我国现行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界定“行踪轨迹信息”,《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汽车采集数据处理安全指南》虽分别对“行踪轨迹”“位置轨迹”进行界定,但适用范围和对象受限,使得司法机关在行踪轨迹信息保护范围认定、义务主体进行合规时面临困境。考察欧盟、英国、美国和韩国立法例发现,“定义+列举+排除”的界定方式,以及“时间”“物理位置”“技术手段”“直接识别”四要素对我国界定行踪轨迹信息具有可鉴性。建议我国尽快出台有关“行踪轨迹信息”的司法解释,以“四要素”为核心界定行踪轨迹信息,以技术手段为分类依据进行列举,排除需结合其他信息才能识别个人位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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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文进宝 肖冬梅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2.16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2/0414/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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