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公开信息相比于其他信息而言,不具备隐秘性,但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规范均未将其排除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之外;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信息自决权,其不因信息的公开与否而发生变化,因此,公开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受刑法保护。对于收集或提供公开信息的行为:若权利人自愿公开信息,则因存在同意且属于“自行公开”而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若权利人非自愿但自己公开信息,则属于典型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若权利人非自愿但信息被他人合法公开,则因全体民众享有知情权且公开具有合法性而阻却行为的非法性;若权利人非自愿但信息被他人非法公开,则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对于网络爬虫,应根据Robots协议或其是否突破反爬措施来判断其行为的非法性;只有经过技术处理并固定于载体之上的内容才可能成为生物识别信息,不应以面容、声音等显露于外而直接将其认定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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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9525/j.issn1008-407x.2022.03.009
论文分类号:D924.3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2/0402/2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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