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数字技术的发展生成了新的社会生活空间,这冲击着既有的社会秩序和规范,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新风险。以往的研究将这种冲击视为“技术作恶”的结果,认为应当制定并完善以技术逻辑为核心的规则体系,从而实现对风险的控制。然而,在一个颇具社会影响力的信息安全事件中,各参与主体保护社会成员权益的规则不仅未能有效地阻断“技术作恶”,反而拖延甚至阻碍了社会成员自主的补救行动。究其原因,各参与主体制定的规则脱嵌于社会,各规则相互不兼容、内部不一致。因此,数字治理应当回归社会,其要义在于通过发挥社会的主体性作用来构建既有社会空间与不断拓展、形态多样的数字社会空间之间的通路,形成具有弹性、以人为本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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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类号:D922.16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2/0110/2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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