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在数字经济视野下,数据与算法共同构成数字经济迭代发展的支点。虽然数据、算法本身属于价值中性的技术手段,但经营者出于自私逐利目的,有可能实施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致损害公平与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为了系统性规制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公权力机关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设定为多元利益衡量基准,并细化厘定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要件、结果要件。在这一前提下,公权力机关还应当进一步建构关于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界分与规制机制,系统性区分非效能竞争风险类型与阻滞竞争风险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实现更加精准与高效地发现、甄别与处置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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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6224/j.cnki.cn33-1343/d.20211022.013
论文分类号:D922.294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1/1022/2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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