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谈判和起草国际商务合同》(于又燕等译,1996.12 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Negotiating and Drafti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以下简称《如何谈判》)一书是本好书。译稿于《国际商报》面世,大受欢迎之后,经“全面修改”编辑成书。《如何谈判》原作者为罗伯特·孟泰谷(Robert Montague) 先生,是一位英国律师,“在商业法律领域积累了近20 年的经验,对国际合同的全套工作尤为熟稔”。书中详细的论述、精辟的论点,对外贸专业人员有“实用指南”的作用。《如何谈判》之英语行文,很好地体现了法律英语这一庄重文体的首要特点——准确严谨。因为作者深知,文字的任何略有出入, 在这里便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它直接涉及有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在遣词造句时,使用法律术语,注意文体切适;坚持法律用语“一贯性”原则;多用完整句和复杂句,力图做到把意义的某一特定范围都包括进来,或给这一范围下一个精确之定义。故而翻译《如何谈判》时,准确理解,严谨表达,就显得十分重要。然纵观全书译文,认为尚有诸多需推敲改进之处,今撮其中几个,不揣浅陋,试评如下,以就叫于译者与各位同仁。
1 信手就译,岂有不错之理
理解是翻译的基础,这是一句老话,却是一句真理。如果译者对原文的意义不甚了解,翻译中便很难使原有的思想内容昭然若揭。本书开篇第一章,讲合同的主旨,译文反复读后不知所云。
例1:【原译】(P1)“(一) 人们在签订复杂的国际商务合同过程中往往只把注意力集中于大量的细节之中,这就必然导致合同的通常谈判阶段及起草背离了合同的主旨,使工作陷于停顿。”
合同的主旨是什么?将大量的精力集中于细节之中,必然导致背离合同主旨,使工作陷于停顿?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签订合同时,不应考虑这些细节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各个细节都必须仔细考虑到。“订立合同的每一个微小的疏忽均可能造成后期执行合同的重大困难或者损失,即使在以后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也已经造成了人力、物力与财产上额外损失,付出额外的代价。”且看:
【原文】(P169) So many times one is dealing with complica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one simply becomes bogged down in a mass of detail. It is, therefore, absolutely essential that at regular stages of your negotiating and drafting you stand back from your contract and pause for thought.
本段实为两句。第一句讲一个事实,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由于涉及诸多方面,故易于陷入大量细节之泥潭中。第二句讲,因而在谈判起草合同中十分有必要不时停下来,深思熟虑地推敲各个细节,这才合乎情理。故:
【今试译】:(一) 在处理复杂的国际商务合同过程中, 人们经常易于陷入大量细节之泥潭中。因而十分有必要在谈判起草合同的各个阶段,应不时地推开草稿,仔细斟酌。
例2:【原译】(P135) 例如,如果条款并没有覆盖所有它应该覆盖的程序,且仲裁院或其他法规是明确具体的,实施的一方当事人就不得不去民事法庭寻求一个判决或一个代理人,这些都造成了费用的增加和时间的延迟,而这两种情况都是仲裁所力求避免的。
去民事法庭寻求一个判决或代理人,是什么意思?为何去找代理人?且看原文:
【原文】(P380) For example, if the clause does not cover all the procedures which would be covered if institutional or other rules were specified, the enforcing party may have to go to civil court for a decision, a factor which creates expense and delay-both situations which arbitration is intended to avoid.
不难看出,原译对factor 一词的理解有误。factor 一词虽有“代理人”的意思,但在此上下文语境中,应译为“因素”;may have to 表示一种可能,原译过于肯定。其余文字稍做调整,改为:
【今试译】例如,当临时仲裁条款在仲裁院规则或其他规则明确时,没有涵盖所有应涵盖的程序,极力主张执行的一方有可能去找民事法庭作出决定,此因素将导致费用增加及时间拖延。而这两种情况正是仲裁所努力避免的。
另外,书中明显的理解错误还有好几处。如将Licensing contracts译为“契约性合同”,实际应为“许可合同”,因为合同本身即是一种契约。
2 肯定或者否定,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例3:【原译】(P135) 许多拥有冗长格式的仲裁协议条款,需要被那些像国际商会仲裁院一样拥有自己规则的仲裁院改成标准格式的条款。……
【原文】(P181) Many of the clauses in a long form arbitration agreement need not be in standard form clauses for institutions which have their own rules, such as the 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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