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
关于意识,我们今天有两个基本的定义:第一,主观体验;第二,信息。这两个定义代表了目前意识理论研究的现状,也指明了意识研究未来可能发展方向。
前一个意识定义是意识哲学与意识现象学的,后一个意识定义是生物学和物理学的,心理学的位置处在两者之间,因而它既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前一个定义,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后一个定义。
后一个意识定义我认为是可能的,但无法取代第一个定义。事实上这两个定义不能相互还原。只是对这一点还需要做原则性的论证。无论如何,对以下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即:在意识问题成为热门的课题的当下,要想理解意识,我们需要在现有的意识心理学和意识现象学之外另立一门新的意识科学吗?在我看来,脑科学和神经科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意识,提供现象学和心理学无法获取的对意识的认识。
但我在这里要讨论的仅仅是第一个意识定义,它是意识现象学和心理学都接受的,而且与脑科学和神经科学的意识研究没有关系,却反过来同样可以为脑科学和神经科学提供它们无法获取的对意识的认识。
我的全部讨论分为以下八个方面:
1.开端上的科学心理学:“主观心理学”与“客观心理学”;
2.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心理学“描述”方法;
3.自然科学的实验心理学方法论;
4.描述现象学观念的形成;
5.有别于心理学描述的现象学描述方法;
6.现象学描述在整个现象学方法中的位置;
7.精神科学与现象学的内在反思与共同精神;
8.心灵、精神、意识、无意识:现象学的描述与定义。
一、 开端上的科学心理学:“主观心理学”与“客观心理学”
我们可以确定一个思想史的基本事实:意识哲学(心灵论)的历史要比意识科学(心理学)的历史更长;而现代心理学的开端则要比现代现象学的开端更早。胡塞尔所开创的现象学首先是以现代形式的意识哲学或意识现象学或意识理论的面目显现给世人的。因而现象学与心理学的关系显然涉及哲学与科学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在这里讨论意识问题的现象学与心理学的视角,那么关于意识哲学与意识科学的关系问题就必须首先得到回答。
这里存在着两个已经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也存在着两个有待进一步回答的问题:其一,心理学是科学;但心理学是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是不是“精确的实证科学”?其二,现象学是科学的哲学;但现象学或意识哲学是否成为了胡塞尔孜孜以求的“严格的科学”?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同时意味着对现象学与心理学之间本质区别的厘定。
大约一个半世纪前,在“心理探究”(Seelenkunde)逐渐成为“心理科学”(Psychologie)的过程中,有两个发展趋向十分明显地显露出来:其一是在内省心理学或主体心理学方面的起步与停滞,其二是在实验心理学或客体心理学方面的进步与发展。①
最初的心理科学的创立者如威廉·冯特(Wilhelm Wundt)、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海尔曼·艾宾浩斯(Hermann Ebbinghaus)、卡尔·施通普夫(Kral Stumpf)、欧根·布洛伊勒(Eugen Bleuler)、特奥多尔·利普斯(T.Lipps)等人,大都是双重意义上的心理学家:既是大量运用内在经验反思方法的主观心理学家(或主体心理学家),也是最早创立心理实验室的客观心理学家(或客体心理学家)。以利普斯为例,他基本上与冯特、詹姆斯一样,主张心理学既要依据内在经验的哲学方法,也要借助实验方法来进行精神科学的研究与探讨。在此意义上,艾宾浩斯的记忆研究、布洛伊勒的注意力研究都以本己的主体为论题和观察对象,因而可以说是主观心理学的工作,而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则因为以他人的无意识和梦意识为研究客体和观察对象而更应当被称作客观心理学。
主观心理学的立场和操作方法与狄尔泰和胡塞尔的基本主张是一致的。这个意义上的主观心理学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反思和自身思义的方法,后者对于他们来说就是经验实证的方法。而且他们都始终坚持,后者必须奠基于前者之中。也就是说,客观心理学须以主观心理学为基础。在此意义上胡塞尔也曾一再强调:真正的客观性是建立在绝对的主观性之中的。
时至今日,在心理学领域,完全持守甚至部分兼顾“主观心理学”方法的心理学家已经寥寥无几。事实上,在一百年前他们就因为不够“客观”而饱受业内人士的诟病和讨伐。如今一个没有心理学实验室的心理学家已经被等同于没有基本科学依据的科学家。可以说,在心理学领域已经完成了一次托马斯·库恩意义上的“科学革命”或“范式的转换”,即发生了一次在心理学领域中的心理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社会心理转变。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0/1015/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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